行政处罚决定书(固环罚字【2019】01号)
银川市金凤区宝湖中路402号天嘉电线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永建职务:法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固原市原州区上海路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购危险废物废机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26日以固环罚告字[2018]2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头部款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元。
(3)、废旧机油,交由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规范处置。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宁夏银行固原分行营业部
户 名:固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电子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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